“知識產權保護和科技創新是共生的關系,只有知識產權得到強力保護,才能充分調動企業家、科研機構、科學家等對科技創新的信心”,全國人大代表、四川省律師協會會長李世亮在接受《中國企業報》記者專訪時表示,目前,知識產權保護仍面臨著“維權成本大、周期長、賠償少、懲罰力度不夠”等問題,建議從立法上完善國家補償性賠償性法律制度,優化民事、行政、刑事的銜接機制,提高審判效率,真正讓違法者付出高額成本,從而保護創新積極性。
《中國企業報》:知識產權保護的強度力度關系到新質生產力推行的成敗,因此,請您談談保護知識產權,對發展新質生產力,助推中國經濟高質量發展的緊迫性和重要性?
李世亮:科技創新非常關鍵。科技是第一生產力,科技創新是提升新質生產力的重要手段,從古到今,每一次社會經濟的高速發展都離不開科技創新,這是全世界的共識。
黨中央、國務院已經做了一系列部署,從黨的政策、國務院的文件、全國人大的修法,到科技成果轉化的一系列法律法規;從各級政府推動科技創新招標、揭榜工程,鼓勵一大批科技創新項目,鼓勵科學家投身科技創新,鼓勵企業作為市場經濟主體參與市場經濟創新,再到高校科研體制的一系列改革等。
科技創新是智力勞動,需要大量的實踐和經濟投入,科技成果和產權所有人一定要受到法律保護,沒有法律保護,科技成果一轉化,假冒偽劣產品相繼出現,科技成果的生命就結束了。
科技創新和知識產權的保護,是共生的關系。一個國家科技創新發展如何,首先取決于法律體制是否有利于調動科學家等創新主體的積極性,其次是保護力度大不大,保護力度大,會推動深入創新。例如:科學家可能一輩子只專注做一項研究,如果這項研究對科研機構、個人都能夠帶來足夠的經濟支撐,科學家就不需要分心,如果相反,科學家就無法心無旁騖、無法深入創新。
從立法上完善國家補償性賠償性法律制度
《中國企業報》:以“平安好醫生”商標侵權案件為例,為什么持續時間這么久?從司法程序上來講,這是終審判決必須經歷的程序嗎?對許多企業來說,可能經不起這樣的時間和精力消耗,有沒什么更好的途徑?
李世亮:“平安好醫生”商標侵權案是2020年,在世界知識產權日來臨之際,川渝兩地法院聯合發布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十大典型案例,歷經42判,歷時8年,媒體報道很多,影響很大,當事雙方投入了很多精力物力,侵權方也消耗了國家大量的司法資源。
民事訴訟法對于管轄的規定,是侵權行為地和結果發生地的法院管轄。侵權企業在不同城市侵權,那么只能到相應城市打官司,到處奔波,讓受害企業疲于應對。
其次,維權成本的高低還取決于各個地方的司法公正性。過去,不同地方會有一定程度的對當地企業的司法保護,這幾年在依法治國、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的大背景下,各方做了很多工作,有所改善。但是要完全破除人情,絕對一碗水端平還不太現實,這也是維權方面臨的問題。
維權方去很多地方打官司,人生地不熟、出差費、訴訟費、取證的難度,到法院判決的公正性,到執行,都面臨著很大的難度,很多維權的企業打了一回官司,就不想打第二回。這反映了我們的制度和司法環境還要花大力氣進一步優化,公正司法,還需要進一步改善,特別是在司法效率方面,由于維權和查封凍結的周期很長,甚至出現維權企業官司打完了,企業都早已經經營不下去了。
在這方面,我建議,從立法上完善國家補償性賠償性法律制度,優化民事、行政、刑事的銜接機制,提高審判效率,真正讓違法者付出高額成本,這樣才能保護知識產權,才能調動企業家、科研機構、科學家等對科技創新的信心。
賠償性條款滯后:既沒有達到補償也沒有達到懲罰
《中國企業報》:資料顯示,我國每年因知識產權侵權造成的經濟損失巨大,受侵害方維權成本較大,但實際賠償金額卻往往較小,歷時8年之久的平安好醫生商標侵權案也只有300萬的賠償,在過去的法律實踐中,法院判決是否以賠償損失為主,而較少懲罰性賠款?近年來,我國司法改革和實踐在這方面有什么改變?在這方面您有什么建議?
李世亮:知識產權維權成本大,這樣的情況目前客觀存在。黨中央、國務院、各級人大都在下功夫解決,我們現在制定了很多立法,比如知識產權法等各個層面的法律,都比較完善了,但是現在我覺得主要問題在:
第一,維權周期長,比如專利糾紛,首先要通過行政程序,如果解決不了,就進入訴訟程序,通過一審二審。知識產權糾紛往往涉及到技術問題,是不是侵權要通過權威機構鑒定,時間成本非常長,司法人員一般情況下很難弄清楚技術層面的問題,必須要借助第三方鑒定環節,這會增加時間成本。
第二,現在搜集證據和舉證很難,有些技術要證明構成侵權,需要花大量的時間和經濟成本,要委托專業的機構進行調查取證。
第三,目前法律制度中的賠償性條款滯后,既沒有達到補償,也沒有達到懲罰。在知識產權保護措施嚴厲的國家,如果構成侵權,懲罰性的賠償就讓侵權企業破產了,違法的成本很高,但我們這方面的法律制度還亟需完善,企業維權花了很多時間和經濟成本,結果賠償的金額遠遠不足以彌補維權成本,根本沒有補償性更談不到懲罰性。這是一個很大的問題。
第四,根據我國刑法和相關的民事法律規定,有的侵權行為已經構成了犯罪,比如侵權涉及到商業秘密、專利商標,但在實踐中立案很難,因為公安機關案子多,人手不足,而且知識產權案子調查取證很難,公安機關很難界定。
第五,知識產權中有行政處罰手段,但這個手段面臨行政復議、行政訴訟、周期也很長,因此行政機關在利用行政手段打擊知識產權違法行為的時候,非常謹慎,而且行政程序對當事人來說成本也很高,特別是時間成本。
因此我認為,目前制度上規定了對知識產權侵權者的懲罰,對受侵害者的保護,但是沒有有效激活,三項制度沒有有效銜接和優化,給維權人造成很大的困難。我們欣喜地看到,這幾年,國家層面已經非常重視知識產權的保護,我們各個地方都設立了知識產權保護法院,最高院剛剛舉行了新聞發布會,也設立了專門的知識產權保護廳,專門審理知識產權方面的案件,我覺得這些舉措對提高司法效率,完善立法制度,有積極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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