習近平總書記指出:“相比過去,新時代改革開放具有許多新的內涵和特點,其中很重要的一點就是制度建設分量更重。”自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對全面深化改革作出頂層設計和整體謀劃以來,從夯基壘臺、立柱架梁到全面推進、積厚成勢,再到系統集成、協同高效,各領域的基礎性制度框架基本確立,支撐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的根本制度、基本制度、重要制度在堅持中得到完善和發展。
所謂根本制度,是指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體系中起著奠基礎、定方向、管全局作用的制度,它們反映著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質的規定性,在整個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發展中都不能有絲毫動搖,否則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就不再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黨的十九屆四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堅持和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在重申“堅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這一根本政治制度”的同時,強調“堅持馬克思主義在意識形態領域指導地位的根本制度”。另外,習近平總書記在全會上的講話中稱“黨的領導制度是我國的根本領導制度”。這樣,黨已經明確提出的支撐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的根本制度有黨的領導制度、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以及“堅持馬克思主義在意識形態領域指導地位的根本制度”。根本制度奠定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的基石,體現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的本質,覆蓋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的全局。
基本制度和根本制度一樣,都屬于本源、根源意義上的制度,區別在于基本制度涵蓋的范圍更廣一些,從不同領域或方面維持并推動著制度體系的正常運行,而根本制度只是在基本制度中最能體現該制度質的規定性的制度。根據黨的十九屆四中全會《決定》和黨的重要文獻,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體系中已經分領域提出基本制度并明確其內涵的有基本經濟制度和基本政治制度。基本經濟制度包括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按勞分配為主體、多種分配方式并存,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等;基本政治制度包括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民族區域自治制度、基層群眾自治制度等。當然,在黨的領導和文化、社會、生態文明、軍事、外事等領域,應該也存在著支撐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的基本制度。隨著這些領域已經建立的重要制度不斷成熟和定型,從中確立相應的基本制度也是勢在必行。如果說根本制度是制度確立之本,基本制度是制度運行之基,那么重要制度就是在根本制度、基本制度統領下保障制度正常運轉和有效發揮作用的具體制度以及相應的體制機制、法律法規安排,它們在制度體系中上接根本制度、基本制度,下連受制度規范和制約的一切活動,覆蓋黨的領導、政治、法治、行政、經濟、文化、民生、社會、生態、軍隊、國家統一、外交、監督等國家治理和社會生活的方方面面,而且在每一方面又都涉及不同領域、不同層次。可以說,在黨的十九屆四中全會《決定》提出的十三個“堅持和完善”所涉及的五十五項(或類)具體制度中,除卻已經明確為根本制度、基本制度的,都可以說是重要制度。相比于根本制度、基本制度,重要制度的動態性更強一些。它們來源于實踐中的好經驗、好做法,并隨著實踐的發展而不斷地完善和發展,至一定程度,還可能會因其特殊的地位和作用而上升為基本制度乃至根本制度。
正如習近平總書記所指出的,“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是一個動態過程,治理能力現代化也是一個動態過程,不可能一蹴而就,也不可能一勞永逸。”黨的十九屆四中全會在黨已經明確的根本制度、基本制度、重要制度的基礎上作出了一些新的概括,隨著實踐發展,黨還會在這個概括的基礎上作出更新的概括,由此不斷完善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到2035年基本實現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到新中國成立100年時全面實現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
(根據中央社會主義學院馬克思主義理論教研部教授左鵬《新時代全面深化改革的現實起點和偉大成就》講稿摘編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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