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國資委1月30日消息,國務院國資委近日印發《關于優化中央企業資產評估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首次提出,中央企業應當對資產評估項目實施分類管理,明確8類可以不進行資產評估情形、5類可以進行估值情形,并健全完善知識產權、科技成果、數據資產等交易流轉定價方式。
8類情形可不資產評估
在加強重大資產評估項目管理方面,《通知》首次提出中央企業應當對資產評估項目實施分類管理,要求中央企業綜合考慮評估目的、評估標的資產規模、評估標的特點等因素,合理確定本集團重大資產評估項目劃分標準,原則上,企業對外并購股權項目應納入重大資產評估項目。中央企業應當研究制定重大資產評估項目管理制度或修訂現行資產評估管理制度,并報送國務院國資委。
《通知》明確8類可以不進行資產評估情形,即符合國資監管有關規定無償劃轉股權、資產;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對國家獨資、全資出資企業增資、減資;
國有獨資、國有全資企業之間進行交易;企業原股東同比例增資、減資;有限責任公司整體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為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及其持股比例不變;中央企業內部同一控制下的母公司與其獨資、全資子企業之間,或獨資、全資子企業之間以及股東及其持股比例完全相同的子企業之間進行交易;解散注銷未發生債務或已將債務清償且不涉及非貨幣資產在不同股東之間分配的企業,或資產、負債由原股東承繼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擬通過公開掛牌方式轉讓無法獲取標的企業資料的參股股權以及賬面原值低于500萬元(含500萬元)的存貨、固定資產等,或出售、租賃能夠獲取公開市場價格的房產。
5類情形可以進行估值
為規范中央企業資產估值項目管理,《通知》確定了5類可以進行估值情形,如標的為境外企業或資產的交易;并購上市公司;標的為原創性技術、前沿性技術、涉密技術、“卡脖子”關鍵核心技術、戰略性新興產業企業,以及主要任務為研發首臺(套)裝備、首批次材料、首版次軟件等產品且尚未形成穩定銷售收入的企業的交易;中央企業管理基金按照市場慣例對外投資或轉讓所持股權;標的為有限合伙企業份額的交易。
《通知》明確,除上述第一種情形集團公司應當履行備案程序外,其他經濟行為涉及的估值事項管理方式和管理內容,包括管理主體、備案主體、審核主體、工作程序、估值機構選聘、估值結果使用等,由中央企業制定估值項目管理制度予以明確,并報送國務院國資委。
“《通知》嚴格限定了5類估值報告的應用情形,針對業界尚未形成估值報告執業準則、估值報告質量參差不齊的現狀,國務院國資委在匯聚多家中央企業、地方國資委的管理經驗,充分征求相關專業機構、資深行業專家意見建議的基礎上,形成了《中央企業估值報告審核指引》,推動估值報告內容規范化,提高估值項目審核質量。”國資委產權局相關負責人表示。
明確知識產權流轉定價方式
《通知》還進一步明確科技成果、知識產權、數據資產流轉時,應首選資產評估或估值的方式對資產價值進行評定估算;評估或估值確有難度的,可以通過掛牌交易、拍賣、詢價、協議等方式確定交易價格。
針對企業進一步提高相關制度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的訴求,《通知》對詢價、協議等各種定價方式的原則、路徑等予以明確,有助于企業推動相關資產規范有序流轉,提高科技成果轉化效率,助力數據資產加快商業化應用。
此外,《通知》還對企業國有資產評估管理中的部分常見熱點問題予以明確。包括多個國有股東發生同一經濟行為時,如何委托專業機構進行評估或估值;中央企業及其子企業的參股企業發生相關經濟行為時,是否需要進行資產評估或估值;擬交易價格與評估結果存在差異時的管理要求等。
本報記者 劉麗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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