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記者近日從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獲悉,永豐二鍋頭的生產廠家北京二鍋頭酒業股份有限公司因產品酒精度不合格被北京市市場監管局罰款8.5萬元。
行政處罰書顯示,當事人于2020年5月10日生產了1700瓶“永豐二鍋頭酒”(酒精度:42%vol,生產日期:2020年5月10日),于2020年5月15日將上述1692瓶“永豐二鍋頭酒”銷售給陜西省寶雞市秦興商貿有限公司。經陜西省市場監管局抽樣檢驗(檢驗報告,No: NF202300283J,簽發日期:2023年2月8日)和復檢(檢驗報告編號:S2300522,簽發日期:2023年3月1日),當事人的上述“永豐二鍋頭酒”酒精度項目不合格。
記者了解到,陜西省市場監管局今年4月發布的通告顯示,西安市人人樂超市有限公司公園南路購物廣場銷售的標稱北京二鍋頭酒業股份有限公司生產的永豐牌+圖形永豐二鍋頭酒,1批次酒精度不符合產品標簽明示值要求。涉事產品和上述被處罰的產品為同一批次。而對于造成不合格的原因,市場監管部門解釋可能是生產企業質量控制不當,包裝不嚴密造成酒精揮發,或者企業檢驗能力不足造成檢驗結果偏差,還有可能是生產企業為了盈利,低度酒冒充高度酒售賣。
天眼查查詢結果顯示,北京二鍋頭酒業成立于1992年,位于北京市,是一家以從事酒、飲料和精制茶制造業為主的企業。
記者梳理發現,2022年以來,北京二鍋頭酒業已經被相關部門處罰4次。其中,2022年1月,該公司因生產一批標注“2022北京冬奧”紀念酒產品,違反《奧林匹克標志保護條例》,被罰款近6.16萬元。同年6月,該公司涉案酒品的酒瓶等包裝物標注“一帶一路跨境流通·精品版”“一帶一路國際合作發展基金委員會”及其所謂標志等,被認定為發布虛假廣告,被罰款16.515萬元。同年11月,該公司因1批次永豐牌42度北京二鍋頭(黃龍)白酒等多款酒瓶瓶身、酒盒外包裝上標注“源自1163皇家貢酒”等字樣,被認定構成虛假宣傳,被罰款20萬元。
北京理道律師事務所主任律師王久成認為,虛假宣傳和質量問題不僅損害了消費者的利益,也損害了企業的形象和聲譽,對于屢次違法或者情節嚴重的違法行為,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從重或者加重處罰。相關企業應該認真對待自己的產品質量和宣傳,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和行業規范,確保向消費者提供真實、準確的信息,以維護企業的聲譽和消費者的權益。(記者孟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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