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參考報》記者5月20日獲悉,為進一步發揮公司債券服務國家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和產業轉型升級功能,規范科技創新公司債券發行上市申請及掛牌轉讓相關業務行為,上海證券交易所制定了《上海證券交易所公司債券發行上市審核規則適用指引第4號——科技創新公司債券》(簡稱《指引》,并自發布之日5月20日起施行。
《指引》規定,科技創新公司債券,是指由科技創新領域相關企業發行,或者募集資金主要用于支持科技創新領域發展的公司債券。發行人相關業務、本次債券募集資金用途應當符合國家科技創新相關發展規劃和政策文件要求,重點支持高新技術產業和戰略性新興產業細分領域及引領產業轉型升級領域的科技創新發展。
發行主體方面,《指引》規定,發行人申請發行科技創新公司債券并在上交所上市或掛牌的,應當誠信記錄優良,公司治理運行規范,具備良好的償債能力,最近一期末資產負債率原則上不高于80%。本所支持科創企業類、科創升級類、科創投資類和科創孵化類發行人發行科技創新公司債券。
根據《指引》科創企業類發行人應當具有顯著的科技創新屬性,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一是發行人最近3年研發投入占營業收入比例5%以上,或最近3年研發投入金額累計在6000萬元以上;
二是發行人報告期內科技創新領域累計營業收入占營業總收入的比例50%以上;
三是形成核心技術和主營業務收入的發明專利(含國防專利)合計30項以上,或具有50項以上著作權的軟件行業企業。
《指引》明確,支持和鼓勵“科改示范企業”“制造業單項冠軍企業”等國家有關部委認定的科技型樣板企業,或者雖未達到前述標準,但是科技創新能力突出并具有明確依據的發行人申請發行科技創新公司債券。
關于募集資金用途,《指引》明確規定,科創升級類、科創投資類和科創孵化類發行人,募集資金投向科技創新領域的比例應當不低于70%,其中用于產業園區或孵化基礎設施相關用途比例不得超過30%。
《指引》規定,符合本指引相關要求,且最近一年末總資產大于1000億元、最近一年總資產報酬率高于3%的發行人,本所對其發行科技創新公司債券作如下優化安排:
一是統一申報,即發行人可以就科技創新公司債券單獨編制申請文件并單獨申報,也可與一般公司債券、其他特定品種公司債券編制統一申請文件并統一進行申報。采用統一申報的發行人,應當在募集說明書中約定申報的科技創新公司債券發行規模。
二是提前申報,即發行人在有效科技創新公司債券批復文件到期前1個月內,可申報新的科技創新公司債券。
三是優化信息披露,即發行人按照本指引要求加強科技創新屬性針對性信息披露,在注冊文件有效期內進行后續發行時,如經營和財務情況無重大不利變化或不存在對償債能力產生重大影響的事項,可適當簡化募集說明書中發行人基本情況、財務會計信息等相關章節信息披露內容。
發行人報告期內存在經營活動現金流量凈額持續大額為負或大幅下降等可能影響企業償債能力的情形的,不適用上述優化安排。(記者 李靜 北京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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