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 趙學毅
見習記者 張曉玉
7月9日,紫光集團稱收到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送達的《通知書》,相關債權人以集團不能清償到期債務,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且明顯缺乏清償能力,具備重整價值和重整可行性為由,向法院申請對紫光集團進行破產重整。
不過,重整申請是否會被受理,以及紫光集團是否會進入重整程序還存在不確定性。
北京天馳君泰律師事務所吳月超律師在接受《證券日報》記者采訪時說道:“破產重整申請后可能有兩種結果,一種是債權人會議通過重整計劃草案,破產重整成功;一種是重整計劃草案被否決,紫光集團進入破產清算。就集團層面來說,重整成功,集團這個法人實體會保留。如果破產清算,那么法人實體就要注銷,徹底消失。”
為何將面臨破產重整?
2020年10月29日,紫光集團決定不行使“15紫光PPN006”永續債的贖回權。這一公告成為紫光集團債務危機的導火索。
此后,紫光集團連續發生到期債務實質違約、所發行債券價格暴跌、主體信用評級被下調等情況。根據紫光集團6月30日發布的《公司債券違約后續進展的公告》,紫光集團目前共有“16紫光01”“16紫光02”“17紫光03”“18紫光04”“19紫光01”“19紫光02”6只債券違約。
隨著債券不斷違約,評級機構相繼下調了紫光集團及相應債券評級。截至2021年6月30日,中誠信國際將紫光集團主體信用等級調降至C,并將“16紫光01”“16紫光02”“19紫光02”的債項信用等級調降至“C”等。
截至目前,紫光集團尚未披露2020年年報。根據其2019年年報,截至2019年末,紫光集團資產合計2977.62億元,負債合計2187.47億元,資產負債率高達73.46%。
財達證券企業融資部執行董事宋敏端在接受《證券日報》記者采訪時表示:“紫光集團高額負債的背后是大規模的擴張。隨著2010年正式確立混合所有制模式,紫光集團開始大舉并購。長期并購不僅讓紫光集團的規模迅速擴大,也形成了大量負債。在不斷擴張中,紫光集團忽視了企業金融風險管理,最終導致債券違約等問題。”
根據wind數據統計顯示,截至7月15日,紫光集團當前違約本息共計約68.84億元,目前存續期債券余額133.50億元。根據紫光集團目前的債務余額,以行權計,一年內需償付金額為126.5億元,償付壓力較大。
宋敏端分析認為,“目前,違約已實質發生,后續亦將有多筆債券到期或行權,紫光集團可以更積極主動與債權人進行充分溝通,加強信息披露,減少市場恐慌,盡快形成違約處置方案,充分保障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紫光集團債券違約給企業帶來了危機,但同時也給市場敲響了警鐘。
根據wind數據統計,截至2021年6月30日,信用債市場共有191家主體,684只債券發生違約(含展期),違約總規模合計5727.30億元。2021年上半年,債券市場共有109只信用債發生違約,涉及債券余額1168億元,違約勢頭不減。
宋敏端表示,整體來看,校企及其存量信用債規模相對較小,紫光集團的債務違約對整個信用債市場沖擊相對有限,但作為千億元級校企的紫光集團,其債券違約將進一步提高投資者對于產業類企業風險的擔憂,市場也將對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為非地方政府或其派出部門的國有企業進行重新定價。
對旗下上市公司影響幾何?
紫光集團是一家控股型公司,主營IT及相關設備制造及服務、電子元器件及設備制造、能源環境和教育培訓服務業務。目前,紫光集團旗下包含上市公司紫光股份、紫光國微、學大教育。
紫光集團的破產重整對于旗下上市公司將有何影響?
吳月超表示,因為是集團層面申請的破產重整,所以,對于旗下的上市公司,會導致實際控制人的變化,但不影響上市公司的主體延續。
在紫光集團發布破產重整消息后,紫光股份、紫光國微、學大教育隨后紛紛發布公告,如紫光集團進入重整程序,重整方案將可能對本公司股權結構等產生影響。紫光集團被債權人申請重整未對公司日常生產經營造成直接影響,目前公司各項生產經營活動均正常開展。
盡管在經營方面對上市公司沒有直接影響,但是在二級市場卻產生蝴蝶效應。全聯并購公會信用專家委員會專家安光勇對記者表示,“對紫光集團旗下多家上市公司來說,集團層面出現破產重整風險,或將對其二級市場產生一定影響。”
據《證券日報》記者觀察,在紫光集團發布重整消息后,紫光國微股價一路下跌。從7月12日到7月15日,紫光國微股價累計跌幅6.02%。
此外,紫光國微7月15日發布公告,中誠信國際信用評級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中誠信國際”)對公司今年6月份發行的“國微轉債”進行相關評級工作。中誠信國際認為,紫光集團作為公司間接控股股東,若其進入重整程序,重整方案將可能對公司股權結構等方面產生影響。
債權人如何維護權利?
目前,債券違約后,企業主要有5種違約處置方式:訴訟仲裁、破產訴訟、自籌資金償付、債務重組和抵押物處置/擔保人代償,其中自籌資金償付、債務重組、破產訴訟為最常用的三種處置方式。
根據《破產法》,破產訴訟適用于債務人已資不抵債或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情況。破產訴訟分為破產重整、破產和解、破產清算三種類型。破產重整和破產和解適用于債務人還款能力尚有可能恢復的情形。
吳月超對記者表示,“破產重整一般要引入投資人,整個重整過程會存在投資人、集團的出資人(股東)和債權人的博弈,因為重整方案必然涉及出資人利益調整、債權人債權清償比例以及期限、投資人所占股權與獲得的管理權等。”
“按照我國《破產法》的規定,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產清算申請,該程序可以由債務人提起,也可以由債權人向法院提起。”北京市鼎業律師事務所吳逢堂律師在接受《證券日報》記者采訪時表示,如法院已經受理重整或破產清算程序,債權人應積極向法院申報債權,積極參與相關程序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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