準確界定職務發明? 有效激勵萬眾創新
——(2020)最高法知民終1848號
4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法庭公開宣判上訴人鄭州新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材公司)與被上訴人宋軍禮專利權權屬糾紛一案。終審判決認定涉案專利并非職務發明,駁回了新材公司關于涉案專利權應歸其享有的上訴主張。
本案的爭議焦點在于涉案專利是否屬于職務發明。最高人民法院圍繞專利法第六條和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十二條關于職務發明的規定,以貫徹立法精神、明晰裁判標準為宗旨,對于認定職務發明時所涉工作任務、物質條件、技術條件以及前述要素對于發明創造的實質性貢獻等法律適用問題進行了針對性的論證說理。
該案中,宋軍禮于2018年4月23日與新材公司簽訂有勞動合同,嗣后于2018年11月14日申請了名稱為“一種圓環形高溫微波膨化爐”實用新型專利,并于2019年8月20日獲得授權。2020年5月21日,新材公司向河南省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稱涉案專利系宋軍禮在新材公司工作期間承擔本職工作中完成的發明創造,且主要系利用新材公司的物質技術條件,應屬于職務發明,請求法院判令涉案專利權歸新材公司所有。
一審法院認為,宋軍禮本職工作中的設備維護、督促設備廠家整改及對輸送帶進行耐高溫測試等與研發石墨烯生產設備的工作任務差別較大,現有證據亦不能證明新材公司向宋軍禮下達了該研發任務;涉案專利與設備差別較大、解決問題的技術方案不相同,新材公司不能證明設備對涉案專利的主要創新點起到較大啟示作用,即未構成主要物質技術條件。涉案專利不屬于職務發明,專利權應歸宋軍禮所有,故駁回新材公司訴訟請求。
新材公司不服,上訴至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二審認為,從案件的證據、事實出發,并結合生活常識予以綜合分析,涉案專利的研發既不屬于宋軍禮的本職工作,也不屬于新材公司交付給宋軍禮的本職工作以外的工作任務,同時也不屬于主要利用新材公司的物質技術條件完成的發明。認定職務發明時,物質條件應該系直接或間接用于開展研發活動并在分析、驗證、測試之后得到發明技術方案,尤其是在研發過程中對特定技術手段所產生的技術功能和效果或專利技術方案實用性等技術內容的分析、驗證、測試,對形成發明具有實質性的影響;而技術條件則指未公開的技術信息和資料,對于形成發明的實質性特點具有技術啟示。本案不屬于上述情形,在研發過程中新材公司未向宋軍禮提供專利法意義上的主要物質技術條件。
該案二審判決明確指出,對于涉及職務發明爭議的專利權權屬的確定,應秉持既嚴格保護知識產權、又確保公共利益和激勵創新兼得的方針,以保護權利人合法權益的方式鼓勵發明創造、激勵自主創新、促進科學技術進步和經濟社會發展。鼓勵公民發明創造,既是法律基本原則,也是重要國家政策。近年來國家出臺系列文件和措施推動“大眾創業、萬眾創新”。任何人均依法享有發明創造的自由和權利。除非法律特別規定,否則既不能簡單地以發明人的身份歸屬來認定發明創造的權利歸屬,也不能簡單地以是否系在單位工作期間完成發明創造來認定該發明創造的權利歸屬。
在職務發明權屬爭議的確定中,應當在保護單位利益與發明人利益之間取得合乎立法本意的平衡,既不使單位失去其投入生產要素資源所期待獲得的智力成果,也避免使發明人處于弱勢而使單位僅僅基于勞動關系坐收“意外之喜”,從而導致打擊發明人的發明熱情、從根本上抑制自主創新的不利后果。
職務發明所涉專利權屬制度是激發創新熱情、促進成果轉化、平衡發明人和單位之間利益關系的重要制度之一。本案對于正確審理職務發明權屬糾紛案件,準確界定職務發明物質技術條件,平衡發明人與單位之間利益關系具有典型指導意義。從發明人的發明自由角度,闡明發明人在職期間的創新不能當然視為其履行工作任務;從單位的權益界限角度,明確物質技術條件應當在研發過程中發揮作用、對形成發明的實質性特點具有實質性的影響。
本案從司法理念和具體裁判標準角度厘清了職務發明權屬爭議的審理方法,兼顧了單位與發明人之間的利益平衡,對于合理確定發明創造的權利歸屬、鼓勵萬眾創新具有重要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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