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用法定賠償或者酌定賠償確定專利損害賠償數額時對相關因素的考量
——(2020)最高法知民終357號
(2020)最高法知民終376號
【裁判要旨】
侵害專利權糾紛案件中,缺乏因侵權受損、侵權獲利或者可參照的許可使用費證據而適用法定賠償的,以及雖有上述證據但難以證明損失具體數額故需酌情確定損害賠償的,可以綜合考慮被訴侵權行為的性質、侵權產品的價值和利潤率、被訴侵權人的經營狀況、被訴侵權人的主觀惡意、權利人在關聯案件中的獲賠情況等因素。
對于作為侵權源頭的生產商,應當加大侵權損害賠償力度,鼓勵專利權人直接針對被訴侵權產品制造環節溯源維權;對于被訴侵權產品的零售商和使用者,應當實事求是依法確定其法律責任,有證據證明侵權損害高于法定賠償上限或者低于法定賠償下限的,可以在上限以上或者下限以下確定賠償數額。
【關鍵詞】
實用新型專利 侵權 法定賠償 酌定賠償 侵權行為性質 制造 零售
【基本案情】
上訴人中山品創塑膠制品有限公司(被訴侵權產品制造者,以下簡稱品創公司)與被上訴人源德盛塑膠電子(深圳)有限公司(專利權人,以下簡稱源德盛公司)、原審被告劉濤侵害實用新型專利權糾紛案中,涉及專利號為ZL201420522729.0、名稱為“一種一體式自拍裝置”的實用新型專利(以下簡稱涉案專利)。
源德盛公司認為,品創公司系劉濤投資設立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該公司無視在先生效判決,主觀惡意明顯、重復侵權,生產多款侵害涉案專利權的自拍桿,故向廣州知識產權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品創公司、劉濤停止侵權、銷毀庫存侵權產品,賠償經濟損失及維權合理開支共計300萬元,并承擔本案訴訟費用及財產保全費。
廣州知識產權法院認為,四款被訴侵權產品均落入涉案專利權的保護范圍,判決品創公司停止侵害并賠償源德盛公司經濟損失及維權合理費用合計100萬元,劉濤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品創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主張一審判決金額過高。
最高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24日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上訴人源德盛塑膠電子(深圳)有限公司(專利權人,以下簡稱源德盛公司)與被上訴人賀蘭縣銀河東路晨曦通訊部(以下簡稱晨曦通訊部)侵害實用新型專利權糾紛案中,涉及與前案相同的實用新型專利。
源德盛公司認為,晨曦通訊部未經許可銷售、許諾銷售落入涉案專利權保護范圍的產品,故向寧夏回族自治區銀川市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銀川中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晨曦通訊部立即停止銷售、許諾銷售被訴侵權產品的行為,賠償經濟損失及維權合理開支3萬元。
銀川中院認為,晨曦通訊部銷售的被訴侵權產品落入涉案專利權的保護范圍,判決其立即停止侵害并賠償源德盛公司經濟損失及維權合理開支2000元。
源德盛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主張一審判決確定的賠償金額低于法定賠償最低限額1萬元,不符合專利法第六十五條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3日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裁判意見】
在上訴人品創公司與被上訴人源德盛公司、原審被告劉濤侵害實用新型專利權糾紛案中,最高人民法院二審認為,源德盛公司未提交證據證明因品創公司侵權行為遭受的經濟損失,品創公司亦未提交證據證明其侵權獲利,也沒有可供參照的專利許可費用標準,故應當根據專利權的類型、侵權行為的性質和情節等因素確定賠償數額。涉案專利雖為實用新型專利,但經多次無效宣告請求審查程序,專利權利狀態穩定。根據本案查明事實,確定品創公司所應承擔的經濟賠償數額時主要應從其侵權行為的性質、侵權情節等因素予以考量。
具體分析如下:
1.侵權行為的性質。人民法院在審理專利侵權案件中應區分侵權行為的性質,合理確定侵權人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積極引導專利權人從侵權產品的制造環節制止侵權行為。本案中,品創公司不僅實施了銷售被訴侵權產品的行為,也實施了制造行為,系被訴侵權產品的制造者,處于侵害知識產權行為的源頭環節。
此外,根據源德盛公司提交的公證書及品創公司的自認,品創公司會根據客戶的不同需求,在侵權產品上印制不同客戶標識。品創公司此種制造行為致使大量侵權產品流向不同層級的銷售市場,一方面加大了權利人依法維護其專利權的難度、增加了權利人的維權成本,另一方面也給部分銷售終端如以個體工商戶為經營主體的零售商帶來一定困擾。
2.侵權情節。侵權人在被生效判決認定其實施的相關行為侵害他人專利權后,仍繼續實施侵害該專利權相關行為的,應當認定該侵權人具有侵害他人專利權的故意。對于此種故意侵權、重復侵權的嚴重侵害他人專利權的行為,應當在法律規定的幅度內從高確定法定賠償數額。
在本案訴訟前,品創公司已經歷兩次因涉案專利而被提起的民事侵權訴訟,且前案生效民事判決已明確指出“前案已結,品創公司理應清楚專利技術方案的具體內容,對自身相關產品及時采取措施,其不僅未停止相關侵權行為,反而以自營店鋪相關產品的銷售信息的修改印證其侵權的主觀惡意”。
在上述情況下,品創公司仍然繼續實施了制造、銷售侵害同一專利權產品的行為,并制造、銷售了多款侵權產品。品創公司主觀上具有侵害涉案專利權的故意,且重復實施了侵害涉案專利權的行為,屬于侵權情節嚴重的情形。因此,在綜合考量涉案專利權穩定性的基礎上,品創公司作為侵權行為的源頭即制造者,故意侵權、重復侵權的行為已嚴重侵害了源德盛公司享有的涉案專利權,就經濟損失賠償數額部分,應當在法律規定的幅度內從高確定法定賠償數額。
在源德盛公司主張適用法定賠償的情況下,廣州知識產權法院一審適用專利法第六十五條規定,酌定品創公司賠償源德盛公司經濟損失及維權合理開支合計100萬元,基于上述分析,該酌定賠償數額適當、符合專利法規定。
堅持嚴格保護是我國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的基本定位,根據專利權的創新程度高低、侵權行為情節輕重等,合理確定保護范圍和保護強度,實現科技成果類知識產權保護范圍和強度與其創新高度和貢獻程度相適應,達到鼓勵創新,制裁故意侵權,維護公平有序的市場競爭秩序的目的,是落實嚴格保護的應有之義。
為了從源頭上遏制侵權現象,一方面,專利權人在針對侵害其專利權行為的維權過程中,應當盡可能地溯源維權,即盡可能地向處于侵權行為源頭環節的制造者主張權利,從源頭上制止侵害其專利權的行為。另一方面,如前所述,人民法院在審理專利侵權案件中應區分侵權行為的性質,合理確定侵權人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積極引導專利權人從侵權產品的制造環節制止侵權行為。
本案當事人源德盛公司在全國范圍內就其享有的專利權提起大量侵權訴訟,其中大部分被訴侵權人為終端銷售者,且該類銷售者多表現為以個體工商戶為經營主體的零售商,源德盛公司在起訴此類終端銷售者前并未發出侵權警告等通知。
一方面,人民法院在審理此類案件中應當根據侵權行為的性質、侵權產品的價值和侵權獲利情況、侵權人的經營規模、侵權人的侵權情節等因素合理確定此類侵權人所應承擔的賠償責任;另一方面,源德盛公司作為專利權人,應當認識到溯源維權對其專利權保護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從侵權源頭上制止侵權行為才是其維權所要達到的主要目的和關鍵所在,在相關銷售者合法來源抗辯成立的情況下,源德盛公司應根據銷售者提供的合法來源盡可能地向侵權源頭即制造者主張權利。
相關稿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