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介紹
2014年5月15日,原新泰市鹽務局在執法檢查過程中發現新泰市海納鹽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海納公司)涉嫌違規購進工業用鹽。經調查,原新泰市鹽務局認定該公司違規購進工業用鹽52噸,違反了《山東省鹽業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購進鹽產品”的規定,故根據《山東省鹽業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之規定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決定沒收該公司工業鹽52噸,罰款58000元。海納公司不服,提起訴訟要求撤銷該行政處罰決定。
(二)裁判結果
山東省新泰市人民法院一審認為,海納公司購買工業用鹽的行為違反了《山東省鹽業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的規定,原新泰市鹽務局依據《山東省鹽業管理條例》有關規定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并無不當,故判決駁回了該公司的訴訟請求。山東省泰安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維持一審判決。海納公司不服,向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地方性法規與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一致的,應當根據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判斷被訴行政處罰決定是否正確?!吨腥A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十一條規定,法律、行政法規對違法行為已經作出行政處罰規定,地方性法規需要作出具體規定的,必須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的范圍內規定。結合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關于地方性法規對法律中沒有規定的行政處罰行為可否作出補充規定問題的答復》的精神,對于該條款的正確理解應當是“第一,國家已經有法律、行政法規的,地方性法規可以結合本地情況予以具體化,但是必須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的范圍內規定。第二,在國家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規的情況下,地方性法規可以設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銷企業營業執照以外的行政處罰?!睘榧訌婝}業管理,《鹽業管理條例》這一行政法規對違反該條例的行為設定了相應的行政處罰,但對鹽業公司之外的其他企業購買經營工業用鹽的行為沒有設定行政處罰。本案中,原新泰市鹽務局依據地方性法規對海納公司購買工業用鹽的行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超出了《鹽業管理條例》規定的給予行政處罰行為的范圍,遂判決予以撤銷一、二審法院判決和被訴行政處罰決定。
(三)典型意義
鹽資源作為關系國計民生的重要物資,鹽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依規對相關生產、經營活動進行監管,深化“放管服”改革,滿足市場和企業發展需求?!尔}業管理條例》作為規范鹽業管理領域的行政法規,對違反該條例的行為設定了相應的行政處罰,但對鹽業公司之外的其他企業購買經營工業用鹽的行為沒有設定行政處罰,地方性法規不能對該行為設定行政處罰,鹽業行政主管部門不能超出《鹽業管理條例》規定的給予行政處罰行為的范圍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本案的典型意義在于,人民法院通過再審審查程序明確了設定行政處罰的權限,彰顯了司法的監督糾錯功能,保護了企業正常的生產經營權,有利于進一步激發市場活力,促進民營經濟健康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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