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日,《海南自由貿易港優化營商環境條例》正式施行。《條例》對標國際高水平營商環境規則和國內先進經驗,以打造法治化、國際化、便利化的營商環境為目標,堅持務實管用,不重復上位法,立短條例,從優化市場環境、政務環境、法治環境等方面作出了規范,一共39條。
(一)以市場主體需求和問題為導向,營造公開透明可預期的法治化營商環境
突出強調保持涉企法規政策的連續性、穩定性和可及性。因形勢變化或者公共利益需要調整的,應設置合理過渡期,為市場主體預留必要的適應調整時間;
突出強調加強政府誠信建設。《條例》明確,政府與市場主體簽訂的合同協議應當堅持平等協商、務實審慎原則并考慮財政支付能力;承諾的投資政策和優惠條件,應當依照法定權限和規定程序以書面形式作出,不得擅自變更政策承諾或者合同,不得以政府換屆、相關責任人調整等為由不履行。《條例》明確規定了政府及有關部門不履行承諾的賠償和補償責任,要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立政務失信責任追究制度;
突出強調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
(二)對標國際高水平營商環境規則和國內先進經驗,形成引領性的國際化營商環境
對標國際國內營商環境評價指標體系,制定實施海南自由貿易港營商環境評價指標體系;
以貿易投資自由化便利化為重點,在標準對接、信息共享、人員交流和執法協同等方面加強營商環境國際交流;
制定有關貿易、投資等相關管理活動的法規、規章、行政規范性文件,應當評估是否符合我國參加的國際協議,加強與國際通行規則的對接融合;
推動通關便利化,高標準建設國際貿易“單一窗口”和口岸基礎設施,逐步推進簡并港口收費項目,降低港口收費標準;推進海南自由貿易港與其他國家和地區的動植物疫情信息共享,探索認可海南自由貿易港與其他國家和地區間動植物檢疫措施的等效性。
(三)強化政府主動服務市場主體意識,營造規范高效的便利化營商環境
提升市場主體準入準營便利度。海南省原則上不再新設許可,同時持續精簡現有涉企經營許可,建立最簡權力清單,落實放寬市場準入負面清單制度,全面推行極簡審批投資制度,推行市場準入承諾即入制等創新舉措;
建立“有事必應、無事不擾”制度。健全暢通有效的政企溝通機制,縣級以上政府都要通過設立投訴平臺等方式,受理市場主體對營商環境問題的投訴、舉報,依法依規對投訴、舉報事項進行處理,并建立解決共性、普遍性問題的長效機制;
推行標準化、便利化政務服務。統籌推進全省統一的政務服務標準化建設,實現政務服務事項無差別受理、同標準辦理;以市場主體辦事“零跑動”為目標,推進政務服務事項網上辦、掌上辦、就近辦、全省通辦、跨省通辦等,實行一枚印章管審批、一件事一次辦、證照聯辦等便利化審批方式。
此外,《條例》還明確,政府及有關部門不履行優化營商環境工作職責,由其上級機關、主管部門或者優化營商環境工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總臺記者 楊濤 何英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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