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30日閉幕的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七次會議上,分組審議了全國人大常委會執法檢查組關于檢查鄉村振興促進法實施情況的報告。聚焦在法治軌道上推動鄉村全面振興,確保黨中央重大決策部署全面落地見效,參與分組審議的全國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暢所欲言,見仁見智。
全面振興鄉村取得新進展
“法者,治之端也。”2022年7月至9月,全國人大常委會鄉村振興促進法執法檢查組分赴7個省、自治區開展實地檢查。同時,委托6個省、直轄市人大常委會對本行政區域內鄉村振興促進法貫徹實施情況進行檢查。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還會同14個省級人大常委會組織273名全國人大代表,結合執法檢查重點開展專題調研。在執法檢查過程中,檢查組總共到22個地市、42個縣、51個村開展實地檢查,并在5個縣的7個村開展隨機抽查。
執法檢查報告顯示:鄉村振興促進法施行以來,國務院及地方各級政府全面貫徹實施法律,全面實施鄉村振興戰略,貫徹落實關于促進鄉村產業、人才、文化、生態、組織“五大振興”的法律規定,健全鄉村振興推進機制,夯實鄉村振興產業基礎,扎實推進鄉村共同富裕,強化鄉村振興人才保障,提高鄉村社會文明程度,加強鄉村生態環境治理,提升鄉村建設和治理水平。推進城鄉融合發展實現新突破,農業農村現代化建設邁上新臺階,全面振興鄉村取得新進展。
同時,執法檢查報告指出,總體來看,鄉村振興促進法在各地各部門得到全面有效實施,依法推動鄉村全面振興取得積極成效,但在世紀疫情沖擊、經濟下行壓力、百年變局加速演進等情況下,農業農村發展的內外部環境更趨復雜嚴峻,全面振興鄉村仍面臨一些困難和問題,與實現農業農村現代化的總目標和農民群眾對美好生活的期盼相比,還存在一些差距和不足。主要體現在七個方面:確保糧食和重要農產品穩產保供面臨新挑戰;鄉村產業發展質量需要進一步提升;推動農民收入持續穩定增長面臨一定壓力;農業綠色生產和農村環境整治還要持續發力;鄉村建設的短板和弱項需要加快補齊補強;推動鄉村全面振興必須強化人才支撐;鄉村振興工作機制和政策體系還需健全完善。
據此,執法檢查報告就進一步貫徹實施鄉村振興促進法給出意見和建議:按照黨的二十大關于農業農村工作的決策部署,完整、準確、全面貫徹新發展理念,聚焦制約農業農村高質量發展的突出問題,著力補短板、強弱項、固底板、促協調,推動以良法促進發展、保障善治。
城鄉統籌發展是振興關鍵
聚焦制約農業農村高質量發展的突出問題,針對進一步鞏固國家糧食安全保障基礎、促進鄉村產業高質量發展、推動農村農民實現共同富裕、加大農村生態環境保護力度、補齊補強鄉村建設短板弱項、強化農業農村人才隊伍建設、完善鄉村振興體制機制和政策體系等,參與分組審議的全國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糾紛給出相應建議。
圍繞提高農業勞動生產率、提高農業比較效益問題,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蔡昉表示:“歸根結底,除了就農業談農業、就農村談農村之外,還得回到城鄉融合發展、統籌發展、城鄉一體化發展上來。”他建議要推動以農民工落戶或者說成為市民為核心的新型城鎮化,將城鄉發展統籌起來。他說:“從‘十四五’開始算起,也就是2035年基本實現現代化之前,這15年是破除城鄉二元結構的窗口期。如何破除?還得是城鄉融合發展。”具體說來,包括推動戶籍制度改革;借助農村改革體制機制,用承包地的“三權分置”機制集中土地形成規模經營,提高農業勞動生產率;繼續推進城鎮化三個方面。
參與分組審議的全國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委員蔡繼明附議蔡昉的建議。他說:“要想實現鄉村振興,僅僅就鄉村談振興、就農業談發展、就農民談致富,是不完整的。要跳出三農談三農,從城鄉融合發展、加快城市化進程的角度推進鄉村振興。其中最重要的就是要破除小農觀念,擴大農戶土地經營規模。”他也建議加快農業剩余勞動力的轉移,加快農業轉移人口的市民化。
執法檢查報告顯示:農村集體經濟實力薄弱,帶動農民增收乏力,全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年收益低于5萬元的占40.8%。為此,參與分組審議的全國人大農業與農村委員會副主任委員蔣超良建議發展壯大集體經濟。他說,發展壯大農村集體經濟與實現鄉村全面振興相互依存、休戚與共,要進一步加快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立法進程,建立健全農村集體經濟實現形式和運行機制,賦予雙層經營體制新的內涵。
蔣超良同時建議深化農村改革,他建議國務院有關部門立足激發農村資源要素活力,持續深化重點領域和關鍵環節改革,破除束縛城鄉資源要素自由流動的體制機制弊端。深化農村土地制度改革,深化農村金融改革,深化戶籍制度改革。
執法檢查報告指出,發展新型農村集體經濟是推進農村農民共同富裕的重要保障。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叢斌為此建議:建立完善符合新時代發展要求的縣鄉村一體化組織體系,探索推動農村集體經濟與城鎮國有經濟產業鏈條對接;探索建立適合現代農業生產力發展水平的生產方式和經營模式,培育農業全產業鏈,促進集體經濟組織發展;探索農村集體經濟的現代法人治理結構和管理方式,推動形成現代化經濟體系;推動建立集體經濟資源與資本的注資保值和增值機制;加強農村基層黨組織建設,發展壯大農村集體經濟。
進一步加強人才隊伍建設
執法檢查報告指出,無人可用、無才可選成為制約全面振興鄉村的突出問題。對此,參與分組審議的全國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建議,通過政策扶持、技能培訓等方式培養和吸引人才,進一步強化農業農村人才隊伍建設。
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白春禮表示,要把人才往農村吸引,改變人才單一從農村流向城市的現狀,需要有針對性地面向特定群體進行人才引進。他建議,對高校畢業生,要以培養新型農民、農村創業人才、基層黨政干部為主要目標,暢通人才回流渠道;對鄉村創業人員,要完善小額融資、人才創業保險等政策支持,提供適宜的創業環境和扶持政策;對城市專業人才,應當有規模、有計劃地組織此類人才通過下鄉掛職投資興業。此外,還可以利用好高校、科研院所的知識人才資源,鼓勵科研人員到農村一線開展技術指導和人才培養,將農業生產或科技企業的新技術、新方法帶回農村。
鄉村振興促進法在人才服務保障、教育培養、城鄉交流機制等方面均作出規定,但工作推進中還存在一些問題。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楊志今建議,要加強人才的培養與引導,可以開展“學歷+技能+創業+文明素養”的綜合教育教學方式,提升農民科學文化素質,拓展農民生產技能;要注重引進和留住人才,進一步整合各部門的資源力量,解決好鄉土人才在安居、子女教育、投資補助等方面的后顧之憂;要發揮好鄉賢的獨特作用,為鄉賢與家鄉的暢通交流搭建平臺,傳遞好家鄉的發展信息和優惠政策。同時,要主動收集鄉賢關于家鄉建設的真知灼見,創造良好的鄉村創業環境和文化環境,吸引和支持有各方面實力的鄉賢回鄉二次創業。
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景漢朝認為,城市人到農村去工作的觀念尚未樹立起來。要想吸引城市人去農村,一定要有優惠政策,但這個政策怎么給?需要認真研究。要想辦法擴大人才流向農村的渠道,包括應該發揮退休和將近退休人員的作用。比如說在鄉鎮、縣、市工作的,給予一定政策,吸引他們回到農村老家去任職等。
應完善鄉村振興法治體系
執法檢查報告提出,要貫徹落實好鄉村振興促進法中關于建立健全鄉村振興工作機制、強化投入保障的法律規定,堅持把加強監督檢查、落實扶持政策作為推動鄉村振興的重要抓手,形成全面振興鄉村的工作合力。圍繞健全鄉村振興推進機制、強化鄉村振興政策扶持、完善鄉村振興法治體系等內容,參與分組審議的全國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積極建言獻策。
執法檢查報告顯示,目前全國已有15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與法律相配套的鄉村振興促進條例。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李飛躍建議加強對地方立法工作的指導。他還建議加快制定與法律實施配套的政策體系,建議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督促國務院盡快提出與鄉村振興促進法相配套的政策法規,有計劃地加快制定出臺,有些也可以授權地方立法或出臺相關政策。
執法檢查報告中特別指出,鄉村振興部門的權責職能是檢查中反映較為集中的問題。李飛躍表示,這一判斷非常客觀、準確。雖然對鄉村振興部門職能職責存在“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的定位,但操作起來則有責任不明、權責不清的問題。他建議要盡快解決這一問題,將鄉村振興促進法的主體責任落實到位。
黨的二十大報告指出,“完善農業支持保護制度,健全農村金融服務體系”。為此,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劉振偉建議推進關于金融服務鄉村振興的法律制度建設。他說:“這些年金融服務鄉村振興,想了不少辦法,搞專項貸款,搞普惠金融,把農業的貸款放到普惠金融籃子里,有些大銀行還專門搞三農金融事業部,都有效果,但是政策集成不夠,主要靠部門規章。建議在完善金融服務鄉村振興的法律制度建設過程中,把農村金融服務再推一推。”
參與分組審議的全國人大農業與農村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彭清華同樣建議完善鄉村振興的法律制度體系。他說:“對已經形成共識、列入立法計劃的要加快進度,對實踐發展需要、群眾熱切期盼的立法呼聲要盡快研究。同時,鄉村振興促進法主要是規范政府及相關部門應當履行的職責任務,不像一般法律那樣通過賦權與限權,明確必須為與不可為,設立以激勵和懲戒為主要模式的法律調控機制。這就需要出臺可操作、能監督的具體辦法措施,督促政府及相關部門依法履職盡責、認真貫徹實施。”(農民日報·中國農網記者 李秀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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