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以下簡稱民法典)被稱為“社會生活的百科全書”,是新中國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在法律體系中居于基礎性地位,也是市場經濟的基本法。民法典的出臺為維護老年人合法權益提供了根本保障,具有重要意義。
一、民法典對贍養老人的規定
民法典第二十六條規定:父母對未成年子女負有撫養、教育和保護的義務。成年子女對父母負有贍養、扶助和保護的義務。根據本條規定,成年子女對父母的贍養、扶助和保護主要包括子女對喪失勞動能力和生活困難的父母,要進行生活上的照顧和經濟上的供養,并且要從精神上慰藉父母,保護父母的人身財產權益不受侵犯。
舉個例子,某市的何阿姨因為患有疾病,經常需要住院治療。她在生病期間一直由大兒子蔡某強護理和照顧,相關的治療費用也是由大兒子承擔,而小兒子蔡某彪幾乎從未關心照料過何阿姨,也沒有承擔過任何治療費用。2018年5月,何阿姨將小兒子蔡某彪訴至法院,希望他能夠承擔起相應的義務。2018年6月25日,何阿姨與小兒子蔡某彪在庭外達成和解,并簽訂調解協議,約定蔡某彪每月都要支付給何阿姨五百元的贍養費,并付清之前應付的醫療費用,還要承擔何阿姨此后醫療費用的一半。
我們知道,贍養父母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也是子女應盡的法定義務。民法典對此作出了明確的規定,成年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因此拒不履行贍養義務的屬于違法行為。本案中的何阿姨是一位年逾六旬的老人,并且身患多種老年疾病,理應得到子女的照顧和贍養。
二、民法典對意定監護的規定
民法典第三十三條規定: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與其近親屬、其他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事先協商,以書面形式確定自己的監護人,在自己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時,由該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
我國當前人口老齡化趨勢明顯,原來單一的法定監護制度已經難以滿足形勢發展的需要。基于我國實際情況,民法典增加了意定監護制度,這有利于成年人基于自己的意愿選任監護人。意定監護的設立有利于老年人提前對自己的監護問題做好安排,能夠完全體現老年人真實意愿,從而保證老有所養。
舉個例子,家住西城的劉大媽出身書香門第,父母留下了四十八件文物、名人字畫等價值不菲的遺產,但一直沒有分割。為了繼承這些遺產,劉大媽將其他四名兄弟姐妹告到法院。法院經過核實后發現,劉大媽患有阿茲海默癥,意識不清。劉大媽的老伴去世早,現在跟著兒子一起生活,在由誰來擔任她的法定代理人的問題上,她的一兒一女爭得面紅耳赤。后來經劉大媽兒女的申請,法院宣告劉大媽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并結合實際情況,指定劉大媽的兒子為其監護人。劉大媽的兒子借此身份代表劉大媽參與訴訟,才讓劉大媽依法繼承了父母的遺產。
民法典關于意定監護的規定進一步確立了意定監護制度。老年人在意識清楚時,可以指定一個自己信得過的人或者組織,作為自己失能后的監護人,提前消除近親屬之間的爭議,可以及時維護失能老人自身的合法權益,讓老年人無后顧之憂的度過晚年生活。
三、民法典中的居住權制度
居住權制度這個問題比較新。民法典關于居住權的規定共有六條,從民法典的第三百六十六條至民法典的三百七十一條。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條規定:居住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對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權,以滿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七條規定:設立居住權,當事人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居住權合同。
居住權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
(二)住宅的位置;
(三)居住的條件和要求;
(四)居住權期限;
(五)解決爭議的方法。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八條規定:居住權無償設立,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設立居住權的,應當向登記機構申請居住權登記。居住權自登記時設立。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九條規定:居住權不得轉讓、繼承。設立居住權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民法典第三百七十條規定:居住權期限屆滿或者居住權人死亡的,居住權消滅。居住權消滅的,應當及時辦理注銷登記。
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一條規定:以遺囑方式設立居住權的,參照適用本章的有關規定。
民法典設立居住權制度有著重大意義。居住權設立的目的在于將房屋所有權在居住權人和所有人之間進行分配,從而滿足各自不同的需求,既可以實現特定弱勢群體的住房保障,也可以靈活滿足當事人的其他住房要求。
在民法典頒布之前我國的法律只承認房屋所有權以及租賃權兩種房屋的利用形式,這難以滿足當事人的多樣化需求。而現在居住權同時具有穩定性和靈活性,能夠充分保障所有權人對房屋的自由支配,還可以填補房屋所有權和租賃期的中間地帶,有利于最大限度地發揮房屋的效用。
民法典中所指的居住權,并不等同于日常生活中租賃關系中獲取的對房屋的使用權,居住權與租賃權在根本上是不一樣的。同樣是對于他人財產的使用,在租賃過程中產生的居住關系屬于債權,也是一種契約關系。承租人可以基于房屋租賃合同,取得對他人房屋進行使用收益的權利,但承租人的權利僅限于用益物權,而無法直接支配。
居住權的重要特征。第一,居住權是在他人住宅上設立的物權。設立居住權是住宅所有權人處分自己財產的一種方式。住宅所有權人根據自己的意識自由在自己所有的住宅的全部或者部分為他人設立居住權。民法典規定,居住權只能在他人所有的住宅上設立,其他類型的房屋上不能設立居住權,比如,辦公室、辦公樓、庫房等。
第二,居住權是一種用益物權。居住權人對房屋具有較強的管理力和支配力,能夠基于物權請求權保護自己的權利。通過登記而設立居住權就能對抗其他的第三人,使得當事人利益得到最大程度的保護。比如,如果房屋存在居住權登記,即使所有權人出賣了自己的房屋,那么居住權人的居住權也可以對抗新的受讓人,也可以對抗新的購買的人,能夠盡可能的避免因所有權人對房屋的處分,而造成居住權無法實現。
第三,居住權具有一定的人身屬性,因此一般是無償設立的。那么是不是說居住權一律不能有償設立?也不完全是,因為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養老需求日益提高,養老方式不斷變化,出現了以房養老的新模式,允許當事人通過約定有償設立居住權,獲得更好的養老需求。
此外,居住權具有一定的人身依附屬性,所以法律規定不得轉讓、繼承。法律還規定,居住權原則上也不允許出租,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這是因為在某種特殊情況下,比如在以房養老的情形之下,如果當事人的生活有困難,生活比較拮據,法律要允許當事人達成居住權人通過出租房屋獲取一定的收益。
居住權在兩種情況下會消失,一是約定的居住權期限屆滿時;二是居住權人死亡時。居住權消失后應當及時辦理注銷登記。
舉個例子,有一位叫蘇大強的大爺,他有一套自己所有的住房,由于年事已高,擔心自己去世后陪伴照顧自己多年的保姆蔡阿姨會流離失所,但是他又想把房屋留給自己的子女,面對這種情況蘇大爺左右為難。這時蘇大爺應該怎么做才能兩全其美呢?民法典在這方面做了很好的規定。這時,蘇大爺可以采取訂立遺囑的方式,分別為保姆蔡阿姨和其子女在房屋中設立居住權,這樣既可以保障蔡阿姨在有生之年,居有定所,又可以實現其子女對房屋所有權的繼承。這么做既合法又合情。
民法典作為一部反映時代現實的法律,切實回應了老年人的現實需求。居住權制度在一定程度上為人民住有所居提供了更多的制度選擇和制度保障。讓所有權人根據自身需要,通過意識自治,在自己所有的住房上為他人設立居住權,解決他人的住房困難,滿足他們生活居住的需要。居住權的設立,讓老人能夠在其所有的住宅做出符合其意識的安排,這樣可以使得老年人、居住權人和第三人的利益得到最大化的實現。
四、民法典中的遺產管理人制度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條規定:繼承開始后,遺囑執行人為遺產管理人;沒有遺囑執行人的,繼承人應當及時推選遺產管理人;繼承人未推選的,由繼承人共同擔任遺產管理人;沒有繼承人或者繼承人均放棄繼承的,由被繼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門或者村民委員會擔任遺產管理人。
這一條規定是民法典關于遺產管理人選任的規定。遺產管理人是在繼承開始后,遺產分割前負責處理涉及遺產有關事務的人。根據本條規定,可以由以下一些主體擔任遺產管理人。一是由遺囑執行人擔任遺產管理人。遺囑執行人是被繼承人在遺囑中指定的執行遺囑事務的人。一般而言,遺囑執行人都是被繼承人信任之人,否則被繼承人不會在遺囑中指定其為遺囑執行人。
二是由繼承人推選出遺產管理人。所謂推選就是全體繼承人共同推舉其中一名或者數名繼承人為遺產管理人。
三是由繼承人共同擔任遺產管理人。如果繼承人沒有推選出遺產管理人,則由全體繼承人共同擔任遺產管理人。沒有推選,可能有以下兩種情況,一是繼承人人數少,沒有必要推選遺產管理人或者繼承人達成一致,由全體繼承人共同管理遺產;二是繼承人之間無法推選出一致認可的遺產管理人。
四是由民政部門或者村民委員會擔任遺產管理人。被繼承人死亡后,如果沒有繼承人或者繼承人均放棄繼承權的,遺產就屬于無人繼承的遺產。為了妥善保管好,并更好地處理被繼承人的遺產,城鎮居民的無人繼承財產,可以由民政部門擔任管理人進行管理,這樣更為妥當。農村居民生前作為集體所有制組織成員,享受了集體所有制組織的很多權益,他的遺產由其所在的村民委員會管理,也是非常合理的。
舉個例子,有位經營海鮮生意的王先生突然遭遇車禍身亡,他的財產除了房產之外,還包括存放在倉庫里的好幾噸的高檔海鮮。在處理王先生后事期間,其父母和其妻子就遺產的劃分產生分歧。這導致倉庫里的海鮮無人管理,時間長了,這些海鮮就腐爛腐化了,損失大半,造成的經濟損失比較大。按民法典規定,繼承人在發生分歧時,可以選任遺產管理人來及時處理相關遺產。民法典引入遺產管理人制度,對各種情形下遺產管理人的選任作出明確規定,同時明確了遺產管理人的職責和所需要承擔的責任。遺產管理人的協調可以有效減少各方的爭執,滿足多元化遺產的分配需求,有利于社會穩定。老年人也可以委托具有中立性和專業性的管理主體,對遺產進行管理,以解決后顧之憂。
民法典通過以上種種制度的設計,為老有所養保駕護航,讓老年人能夠更加愉快地享受老年生活。
(根據全國政協委員皮劍龍《用民法典為老有所養保駕護航》講稿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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