習近平總書記指出:“社會治理的重心必須落到城鄉社區,社區服務和管理能力強了,社會治理的基礎就實了。”城鄉社區是社會治理的基本單元。城鄉社區協商是城鄉社區治理的重要組成部分和有效實現形式,事關黨和國家大政方針貫徹落實,事關居民切身利益,事關城鄉基層和諧穩定。
城鄉社區協商的政策推動
2014年,習近平總書記在慶祝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成立65周年大會上指出,“協商就要真協商,真協商就要協商于決策之前和決策之中,根據各方面的意見和建議來決定和調整我們的決策和工作,從制度上保障協商成果落地,使我們的決策和工作更好順乎民意、合乎實際。”2015年,中共中央印發《關于加強社會主義協商民主建設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意見》明確指出了協商民主的七條渠道,政黨協商、人大協商、政府協商、政協協商、人民團體協商、基層協商、社會組織協商。城鄉社區協商就屬于基層協商中的一部分。另外,《意見》基本形成和規范了城鄉社區協商的主要的任務和基本程序。2016年發布的《民政部關于深入推進城鄉社區協商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要求:“尚未出臺貫徹落實《意見》實施辦法的省份要加大工作力度,盡快推動并確保2016年底前出臺。”《通知》還指出,“村(居)民小組、駐村(社區)單位、社區社會組織、業主委員會、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合作組織等成為協商主體,并在城鄉社區協商中發揮主力軍作用”。
此外,在一些相關的關于社會治理和基層治理的文件中,也提到了城鄉社區協商的要求。2017年,《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加強和完善城鄉社區治理的意見》指出:“提高社區居民議事協商能力,凡涉及城鄉社區公共利益的重大決策事項、關乎居民群眾切身利益的實際困難問題和矛盾糾紛,原則上由社區黨組織、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牽頭,組織居民群眾協商解決。”2019年,黨的十九屆四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堅持和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指出,“必須加強和創新社會治理,完善黨委領導、政府負責、民主協商、社會協同、公眾參與、法治保障、科技支撐的社會治理體系”。2021年印發的《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強基層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建設的意見》指出:“統籌推進鄉鎮(街道)和城鄉社區治理,是實現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基礎工程。”2021年,黨的十九屆六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黨的百年奮斗重大成就和歷史經驗的決議》指出,“必須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發展全過程人民民主”。
在以上文件指導下,全國各地根據不同的社會發展實際,出臺了一系列相關的政策。比如,近年來,中共北京市委辦公廳、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于加強城鄉社區協商的一個實施意見》,還有《北京市社區議事廳工作指導規程(試行)》。
城鄉社區協商的內容組成
城鄉社區協商是在城鄉社區范圍內,相關利益主體基于平等、公正、公開、理性進行議事溝通,以取得公共利益及各方利益的最大公約數、化解矛盾、維護各自利益的民主形式和過程。城鄉社區協商的內容可以按功能分類。這里包含三個階段:一是協商基礎準備階段。這個階段要把協商議題、形式來確定下來。二是協商議事階段。這個階段是協商主體參與協商議事的重要過程。三是協商成果的實施階段。當協商達成共識后,就要將協商成果進行實施。在城鄉社區實踐中,如果不分階段執行,許多問題是糾纏不清的。協商在不同階段,參與的主體是不一樣的。分階段考慮問題,有利于我們認知不同的協商主體,更好地推動具體工作。
明確協商內容。協商議題的確定一般包含這些內容:涉及當地居民切身利益的公共事務、公益事業和當地居民反映強烈、迫切要求解決的實際困難。在實際工作中,我們要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的實際情況,堅持廣泛協商,針對不同渠道、不同層次、不同地域的特點,合理確定協商內容,并且還要細化城鄉社區協商的內容。
確定協商主體。協商主體是什么?協商主體與協商議題具有直接關聯。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關于加強城鄉社區協商的意見》指出,“基層政府及其派出機關、村(社區)黨組織、村(居)民委員會、村(居)務監督委員會、村(居)民小組、駐村(社區)單位、社區社會組織、業主委員會、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合作組織、物業服務企業和當地戶籍居民、非戶籍居民代表以及其他利益相關方可以作為協商主體。”《民政部關于深入推進城鄉社區協商工作的通知》指出:“推動基層政府及其派出機關、村(社區)黨組織、村(居)民委員會、村(居)務監督委員會、村(居)民小組、駐村(社區)單位、社區社會組織、業主委員會、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合作組織等成為協商主體,并在城鄉社區協商中發揮主力軍作用。”
拓展協商形式。協商形式的選擇一般取決于:第一,協商主體的數量和規模;第二,協商議題的內容和性質;第三,協商主體對相關政策的運用能力;第四,協商主體的素質水平和訴求。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加強城鄉社區協商的意見》指出,“堅持村(居)民會議、村(居)民代表會議制度,規范議事規程。結合參與主體情況和具體協商事項,可以采取村(居)民議事會、村(居)民理事會、小區協商、業主協商、村(居)民決策聽證、民主評議等形式,以民情懇談日、社區(駐村)警務室開放日、村(居)民論壇、婦女之家等為平臺,開展靈活多樣的協商活動。推進城鄉社區信息化建設,開辟社情民意網絡征集渠道,為城鄉居民搭建網絡協商平臺。”
規范協商程序。在現實的基層實踐中,城鄉社區協商議事會是非常重要的協商形式,在這個過程中首先要親點報告到會人數,通報上次會議的事項和執行情況。如果是第一次開會,則沒有必要通報上次會議情況。接下來,報告協商議題的內容,通報相關的情況。再往下是宣讀協商議事的規則,議事的規則可由鄉鎮(街道)、村(社區)制定,也可以由協商主體共同議定,當然還可以根據需要適當刪減一部分環節。然后是相關參會人員按照規則展開充分的討論,主持人按照議事規則主持整個過程,并在保持中立的情況下盡可能促進各方達成共識。最后,協商成果經討論后進行表決。另外,如果在協商議事過程中發現議題分歧較大,很難達成共識,主持人應該提議將議題暫時擱置,經到會人員的同意可交由下次會議來解決,最后要把相關材料讓到場參會人員親自簽字確認后歸檔管理。
運用協商成果。當協商共識達成一致后,就進入協商成果的實施、執行和反饋階段。總體上看,按照實施范圍可以分為兩個層面,第一,社區層面;第二,跨社區層面。
和羹之美,在于合異。協商之要,在于為民。深入推進城鄉社區協商工作是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基層社會治理重要論述的具體行動,是推動行穩致遠的內在需要,也是滿足人民群眾對美好生活向往的務實舉措。要把服務居民、造福居民作為出發點和落腳點,提升城鄉社區協商成效,求解基層治理“最大公約數”。
(根據中共北京市通州區委黨校(行政學院)副教授林學達《新時代城鄉社區協商的理論、政策與實務》講稿摘編整理)
相關稿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