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人員赴某公司查詢涉案執行財產。于海生 攝
為優化法治化營商環境,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確定2023年為“執行服務年”,要求強化善意文明執行理念,切實解決困擾執行工作的難點堵點問題,在依法保障勝訴當事人合法權益的同時,最大限度地減少對被執行人生產經營的影響,推動執行工作向高效率高水平邁進。
善意執行紓困解難促發展
昌吉中院制定出臺《“執行服務年”活動實施方案》,推出優化法治化營商環境10項措施,將護航企業發展放在執行工作首位,要求秉持善意文明執行理念,慎用查封、凍結、扣押等強制措施,找準各方利益平衡點,盡可能助力企業走出生產經營困境。
“你們精心辦案,照顧雙方利益,既維護了企業發展,又幫我們把案款執行到位,解決了雙方困難。”申請執行人鞏杰等人,對法院護企惠民表示感謝。
鞏杰等人與某建設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經仲裁裁決生效后,鞏杰等人向昌吉中院申請執行。被執行人某建設有限公司因正在啟動新項目,資金短缺,承諾待新項目啟動后立即付款,希望給企業一個緩和的機會。
申請執行的是農民工工資,涉及農民工切身利益,而被執行人是處在暫時困難的企業,強制執行勢必影響企業繼續發展。
面臨兩難選擇,承辦法官趙明捷向執行局領導匯報了案件的具體情況。昌吉中院副院長兼執行局局長吳冰與執行一庭庭長王鑫以及趙明捷一起,實地走訪了解被執行公司經營狀況,向公司負責人釋法明理,催促履行付款義務。按照“執行服務年”護航企業發展的要求,幾經協商,執行法官擬訂出了平衡雙方利益的執行方案,一方面暫不強制執行涉案公司,敦促被執行公司盡快落實啟動新項目,維持生產經營,另一方面做農民工的思想工作,同時想方設法爭取到了解決農民工困難的暫墊資金。
吳冰帶領執行人員多次組織雙方溝通,終于促成了執行和解,申請執行人同意被執行公司延期支付案款。一個月后,被執行公司新項目開工,主動支付了全部案款。趙明捷第一時間通知申請執行人辦理了領款手續。
“得益于法院的善意文明執行,我們才渡過難關,真正感受到了司法護企的溫暖。”被執行人某建設有限公司負責人程某為善意文明執行點贊。
昌吉中院執行局副局長楊睿介紹說,今年以來,本著善意文明執行理念,兩級法院敦促失信被執行人作出信用承諾,加緊信用修復,發布涉企失信被執行人名單1167件,限制高消費2679人,被執行人履行完畢后刪除或屏蔽失信記錄1983人。通過“反向懲戒+正向激勵+專項修復”舉措,激發了失信被執行人的信用修復動力。
“要通過善意文明執行為企業紓困解難,彰顯能動司法正能量。同時還要在執行中大力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營造起講信用守誠信的良好社會風尚。”昌吉中院黨組書記郝桂花對優化法治化營商環境有著深刻的理解。
府院聯動凌厲執行不降溫
今年4月27日,昌吉州、市兩級法院依靠府院聯動機制,歷時4天,成功將一起成品油加油站搬遷案執結。
1996年,楊某在承租的土地上建加油站,承租到期后,楊某一直占有使用。2022年,因某學院校區重新規劃,向楊某送達限期搬遷通知書,楊某未自動搬離。經法院一審、二審,案件進入執行程序。
鑒于該案涉案主體為加油站,若強制搬遷,處置不當極易引發安全事故,法官要求加油站所有人員自行搬離,但楊某始終未離開。
執行干警在調查走訪中了解到,涉案加油站地下有5個存儲油罐,各種管線星羅棋布,拆除工作風險大,操作稍有不慎就會引起安全事故。為確保順利執行,兩級法院聯合公安、消防、安監、醫療等部門,多次進行實地勘察,評估風險隱患,聯手制定出詳細的執行方案,委托具有施工資質的專業公司負責拆除作業,公證部門全程見證。
搬遷開始后,在公安、消防等眾多部門配合下,封鎖現場,排除隱患,調集挖掘機、消防車、120急救車,經過4天的緊張作業,最終將加油站設施全部安全拆除搬遷。
昌吉市人大代表黃聯明稱贊,兩級法院“充分運用府院聯動,短時間內就執結了這起執行難案,彰顯了凌厲執行的司法威力”。
啟用案款公證提存新模式
“執行案款對應不明、匯款信息不詳、案款超期滯留等問題,一直是困擾法院執行工作的頑瘴痼疾,不僅需要花費人力管理,還會衍生風險,制約著執行工作效率。”昌吉中院執行局副局長彭國梅說。
在“執行服務年”活動中,昌吉中院加強執行案款清理工作,創新案款公證提存新模式,與昌吉市公證處、中國銀行昌吉州分行共同簽署《執行案款提存(保管)業務合作協議》,以“司法+公證+金融”融合方式,解決執行案款發放不及時和案款管理存在風險問題。協議約定,三方共同開展暢通聯絡的執行案款監督管理,開辟執行案款公證提存“綠色通道”,通過公證提存解決執行案款管理不暢問題,確保執行案款的安全保管與高效運作。
執行法官陳實介紹,滿足執行案款公證提存條件的情形,包括申請執行人或被執行人無正當理由拒絕領取的;申請執行人下落不明的;申請執行人死亡、未確定繼承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和未確定監護人的;按照申請執行人提供的聯系方式無法通知其領取以及其他不能發放情形的。對這些無法發放的執行案款,一并移交公證部門予以公證提存。
按照執行案款公證提存新模式,對于窮盡執行方法仍未能退付的,只要符合提存條件,法院與公證部門、銀行聯手歸集管理,形成封閉式監管,確保案款安全。待申領權利人出現提出申請,根據公證部門出具的提存公證文書,即可快速辦理案款兌付。
“執行案款公證提存,即可對執行案件進行結案處理,力避因案款不能及時發放導致案件無法結案而形成積案。”吳冰表示。(王書林 王少輝 張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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