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于湖北武漢召開的《濕地公約》第十四屆締約方大會上,習近平總書記強調,“我們要凝聚珍愛濕地全球共識,深懷對自然的敬畏之心,減少人類活動的干擾破壞,守住濕地生態安全邊界,為子孫后代留下大美濕地?!?br />
濕地不僅是野生動植物的家園,還是人類生活的港灣、文明的搖籃。濕地保護關乎生態安全和人民福祉,保護“大美濕地”生態環境是保障公眾環境權的內在需求。
一方面,濕地具有極高的生態環境價值。濕地生態系統作為地球三大生態系統之一,擁有豐富的動植物資源,對于維持生物多樣性有著重大意義。濕地更是天然的蓄水庫和污水凈化池,其中的微生物通過過濾、吸附和分解水中的雜質,可以調節、凈化水質。另外,濕地生態系統蘊含豐富的植被和微生物群,具有更高的碳匯能力,在固碳和氣候調節方面起著重要作用。
另一方面,濕地具有顯著的社會價值,可以為公民提供優美宜居的生活環境。濕地具有美學、文化、歷史、娛樂、治療等價值,各地濕地公園優美的風光可以供人們觀賞,還可以進行徒步、騎行、釣魚等休閑娛樂活動,其中獨特的建筑風格、歷史文化、水域環境與生物特點可供居民、游客學習。
保護“大美濕地”生態環境要持續推進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完善。近年來,我國重視濕地保護,形成了中央—地方濕地保護法律體系,為濕地保護奠定了堅實的法律基礎。2022年施行的《濕地保護法》從整體出發對濕地進行規范,改善了此前濕地保護立法碎片化、位階低等問題;2023年獲批的國家標準《小微濕地保護與管理規范》更是為全球小微濕地的保護提供了中國方案。目前,我國濕地保護立法仍然有進一步完善的空間。
一是應當健全濕地保護法律責任制度?!稘竦乇Wo法》中部分禁止行為缺乏具體的法律后果對其進行規范,導致實踐中落實《濕地保護法》的難度增加。未來需要進一步明確破壞濕地的相關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做好與單行法或綜合性立法中的責任制度的銜接,及時追究相關主體的責任并修復濕地。
二是應當做好其他濕地規范政策與《濕地保護法》之間的銜接。部分濕地保護相關規范政策由于制定時間較早,與新出臺的《濕地保護法》存在不一致的地方,應當參照《濕地保護法》及時進行修訂。另外,應當在《濕地保護法》的框架下,制定與之配套的規范、政策,完善和細化濕地保護、管理法律制度。
三是應當將濕地保護納入自然保護地法律體系。為了讓生態系統整體性價值更好地實現,達到為濕地保護提供特殊性的保護規則的目標,需要將濕地保護納入自然保護地體系。一方面,明確納入自然保護地體系的濕地保護范圍,以自然保護地法律體系進一步保護符合條件的濕地;另一方面,在對濕地進行整體性保護的范圍內,還應當根據不同品質、不同等級的濕地進行差異化管理。
保護“大美濕地”生態環境要堅持“山水林田湖草沙”協同治理。生態系統是包含各種要素的生命共同體,山水林田湖草沙相互依存。作為陸地與水域的過渡帶,濕地生態系統往往涉及多種環境要素。在濕地保護與恢復過程中,需要注意對濕地進行整體保護、系統修復、綜合治理。為保障濕地管理過程中的系統性,避免發生管理缺漏或功能重疊的現象,應當明確各個相關部門的職責,并加強部門之間的協作,對濕地生態系統進行綜合管理。
具體而言,應當根據不同類型濕地的需要,明確濕地保護主管部門與分管部門之間的職責,協同農漁部門、水行政主管部門、生態環境部門以及自然資源部門共同協商處理濕地保護的問題,厘清其中的水資源保護、污染防治、水土保持、資源調查等事項,在滿足各濕地個性化管理需求的同時,系統性地對濕地進行保護。
保護“大美濕地”生態環境強調濕地環境的動態監測。由于濕地生態系統要素較多,其面積、水量、生物多樣性以及受威脅狀況等信息時常發生變化,除了常規的資源調查外,還應當對濕地進行動態監測,及時掌握和處理濕地的相關情況?!稘竦乇Wo法》中明確規定了各級濕地的動態監測制度,但是在實踐中,濕地動態監測主要側重于國際重要濕地和國家重要濕地,目前其他級別濕地的動態監測仍然落實不到位。應當依據《濕地保護法》推進對各級濕地的動態監測。
一是建立濕地監測網絡,根據不同濕地的類型、重要性以及地理位置分布,分別進行動態監測。建立濕地監測網絡,在濕地監測網絡的基礎上加強濕地動態監測信息化建設,實現動態監測數據即時查看與共享,以便各部門進行管理。
二是提高濕地動態監測的技術水平,積極創新對濕地中不同環境要素的動態監測方式。根據不同類型的濕地特征,充分利用三維建模、遙感技術、“3S”技術等先進技術,做好動態監測技術研究與實踐的銜接。
三是根據濕地動態監測結果及時采取相應措施,對于遭到侵占、破壞的濕地及時進行恢復、修復。
作者單位:中國地質大學(武漢)公共管理學院?◆藍楠 陳思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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