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市公司兆豐股份因分紅“食言”收到了浙江證監局出具的警示函。
浙江證監局認為,2020年和2022年兆豐股份歸屬于母公司股東的凈利潤分別約1.60億元和1.65億元,未分配利潤均為正,但未按承諾向股東實施現金分紅,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首次公開發行時的承諾。浙江證監局決定對兆豐股份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督管理措施,并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
事實上,隨著年報披露落幕,吉林高速等個別上市公司也曾收到交易所問詢函,被追問為何連續多年盈利或者賬面上有大量現金卻不進行現金分紅。
監管的一系列舉措充分體現了呵護市場的態度和改革的決心,有利于進一步提振投資者信心。
當前,上市公司積極分紅已成為潮流。據Wind數據,目前已有超230家上市公司表示將對2024年中期分紅作出安排,相比往年大幅增長。
在筆者看來,在加大對積極分紅的優質公司激勵力度,加強正面引導上市公司分紅的同時,治理好“反面典型”也是建立健全上市公司常態化分紅機制的題中應有之義。只有治理好“反面典型”,才能讓上市公司“心有所畏、行有所止”。
譬如,近年來上市公司的“忽悠式”增持和回購就被監管部門重點防范和嚴厲打擊。日前,有上市公司被投資者告上法庭,要求賠償損失900余萬元,起因就是上市公司董監高未履行增持承諾。該案是2019年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來,全國首例因上市公司董監高未履行增持承諾引發的證券侵權糾紛案件。
對“反面典型”的治理,有利于強化上市公司及其董監高的誠實守信意識,提振投資者信心,促進市場穩定運行。
事實上,在收到監管函之后,也有上市公司行動起來。6月16日晚間,兆豐股份緊急發布2024年中期分紅方案,擬于2024年中期實施現金分紅。
新“國九條”明確提出,強化上市公司現金分紅監管。對多年未分紅或分紅比例偏低的公司,限制大股東減持、實施風險警示。滬深交易所亦已就多項具體業務規則的修訂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當中涉及對分紅不達標采取強制約束措施的具體安排。據悉,相關分紅規則設置了過渡期安排,擬自2025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
隨著這些強約束措施落地,將有效督促更多有能力分紅的公司加大分紅力度,切實增強投資者獲得感。
作出分紅承諾但并未在期限內實施的上市公司,應趕緊行動起來,抓緊時間改善分紅狀況,切勿成為“反面典型”。(謝 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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