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報全媒體記者 趙紅旗
通訊員 姚曉芹
用自己個人的身份信息注冊公司,再將公司營業執照和關聯對公銀行賬戶出售給他人,就能獲得不菲收入,但這樣“躺賺”的事卻觸犯了法律紅線。近日,河南省襄城縣人民法院依法宣判一起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案,被告人夏某被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并處罰金2萬元。
2019年,29歲的夏某在網吧認識了黃某。黃某慫恿夏某去注冊公司,辦理營業執照期間每天發生活費,公司注冊手續辦理完畢后轉賣給自己,再另付600元。黃某感覺事情不太正常,但考慮到自己沒有正常的工作和經濟來源,這樣賺錢也比較快,就同意了。
在黃某的介紹下,夏某又認識了田某,他根據黃某和田某的安排,在廣東、天津、深圳、貴州等地注冊辦理了十幾個空殼公司,并把營業執照及公章、激活的網銀賬戶等交給黃某和田某。黃某和田某按照每個公司800元至1000元不等的價格付給夏某報酬。截至案發時,夏某非法獲利1萬余元。其中,夏某所辦理的廣州某公司對公賬戶被境外賭場用于收取賭資,涉案金額達人民幣3351萬元。
襄城縣法院經審理認為,夏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依然提供支付結算幫助,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夏某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認罪認罰,且已簽訂認罪認罰具結書,綜合考慮其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及社會危害程度,作出如上判決。
法官庭后表示,轉移贓款是電信網絡詐騙犯罪的關鍵環節,倒賣公司信息的行為,往往是為電信詐騙提供便利。本案中,夏某為獲取不法收益,以個人名義開通銀行賬戶出售給他人,為他人實施犯罪行為提供幫助,已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該罪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器托管、網絡存儲、通訊傳輸等技術支持,或者提供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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